制度反腐与暴力反腐
对官员贪腐,无论什么制度的社会,不管何种性质的政权,都反都杀,只有决心的大小、尺度的宽严之别。如到反而不降、杀而不减、边反边贪、甚至越反越贪时,必距政权更替更近。
主政者都望统治稳固长久,都知道贪腐是政权的最大蛀虫,因此,主观上都想清除腐败,客观上也都付诸了行动,只因采取的方法、措施的不同而导致效果上的差异。如对屡试效微或无效的方法、措施不及时果断的加以改进,必有积重难返、危机四伏、伏久必起的结果。
反腐之法,尽管一国一制度,一时一措施,但归结起来,不外乎两种:一是制度反腐,一是暴力反复。尽管制度反腐和暴力反复的起因都在于贪腐的倒逼,反腐的主力都是广大民众,反的对象都是贪官污吏,但二者之间的差异却是很多很大。
暴力反腐具有“周期性”,几十年、几百年来一次,且是由“小打小闹”到大规模的暴动、起义。制度反腐则具有连续性和便捷性,随时随地。
暴力反腐源于“积”,官贪无度无厌,必致民不聊生;民怨不解,积久必爆。制度反腐在于“消”,发现毛病,及时清除,随时堵“蚁穴”,堤不溃。
制度反腐,如小河流水,平平静静,有路可行,循道而动。暴力反复,似汪洋恣肆,平时波澜不惊,视之如镜,起时波翻涛滚,巨浪滔天。
制度反腐的标准是法,基础是民主公平,原则是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。因此,民众没有畏惧、顾忌,能自觉、自主、理性的反腐。暴力反腐依据的是丛林法则,讲的是谁的臂粗拳大谁有理,论的是胜者王侯败者寇。因此,反腐的大权最终总是落在能贪能腐的强者手中,而作为“暴力”的主力——民众,只是被利用、被挟持、被绑架,总是处在盲从、躁动和无序的状态中。
制度反腐,重在“制度化”,具有持久性。暴力反腐,重在“暴力”,具有“临时爆发性”。
制度反腐,结果是使民众的权利不断扩大、真实。暴力反腐,结果是使权力更加集中到暴力领导者的团伙手中。国家是民众的集合体,官贪的是民众的钱财,坏的是民众的事。因此,最具有反腐诚心决心的是广大民众。民众权力越大越真实,就越能有效地遏制腐败;官们的权力越大越集中,就越能滋生、滋养腐败。
“制度”总在不断地向“暴力”示好,想缓和、消解暴力;而“暴力”对这种“示好”总是冷眼相对,讨厌、仇视、乃至打压。因为“制度”消解“暴力”的前提条件是要限制权力,而“暴力”崇奉、喜爱的只是权力,施暴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扩大、加重自己的权力。
“制度”、“暴力”水火不容,此消彼长。只有强化制度反腐,才能消解暴力反腐,才能达到减少、消除贪腐的最终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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