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法官遭遇“假证据”
民事案件中涉伪证失信行为的产生原因,主要基于诉讼参与人贪图一己私利所致。一些当事人为了胜诉,不择手段收集有利于己的证据,包括伪证证据,民事审判中涉伪证案件所占比例极小,但危害性很大。如果那些作伪证的行为未被识别,极易导致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认定,造成事实上裁判不公的结果;而伪证一旦被法官采信,可能会加剧诉讼失信者的错误认识,导致类似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,而且破坏了正常的诉讼秩序,加大了诉讼成本,浪费了司法资源,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司法公信力。而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,诉讼失信的当事人由于伪证被采信,可能赢了官司或者取得其他诉讼外的不正当利益,一定程度上会加剧他们对制造、提供伪证行为的错误认识,导致类似的违法行为再次发生。对于伪证者周边的人而言,可能会发生传感效应,产生极恶劣的负面影响。而对于守信一方当事人而言,他们因为遵循了诚实信用,合法权益反倒未得到应有的保障,甚至承担了不应有的义务。如此一来,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非但没有得到解决,反而会使误解加深、矛盾激化,甚至可能引发刑事犯罪,破坏社会和谐稳定。
当法官遭遇“假证据”,如何处罚制造“伪证”者,这也是当前法官面临的难题,法官运用法律手段,对提供“假证据”者予以处罚,轻者罚款、拘留,重者移交司法机关。但这些措施是远远不够的,法官通过公开庭审,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,引导当事人遵纪守法、诚信诉讼,倡导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、失信可耻的风气,从而推进社会公平正义、营造社会和谐氛围。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,并从民事强制措施和刑事制裁层面予以规制,增大了惩治力度。
诚实、善意,不罔言、不欺诈,是民事诉讼对诉讼主体最基本的诚信要求。然而,司法实践中诉讼参与人提供伪证等滥用诉讼权利,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现象,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,更成为诉讼的拖延、混乱的根源之一。面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,如何规范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,增强诉讼的可预测性,实现诉讼公正、高效、低成本的诉讼价值和社会价值,已刻不容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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