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下不为例”及其危害

“下不为例”及其危害

原件杂文2025-11-09 14:12:57
下属犯了错误,做领导的在一番批评后通常有句结束语叫“下不为例”。“下不为例”本是对初犯错误的人一种关爱,给人以改过的机会,是个充满善意的用语,但如果用多了,用滥了,就起不到它的本来用意,甚至会适得其反
下属犯了错误,做领导的在一番批评后通常有句结束语叫“下不为例”。“下不为例”本是对初犯错误的人一种关爱,给人以改过的机会,是个充满善意的用语,但如果用多了,用滥了,就起不到它的本来用意,甚至会适得其反。
在“下不为例”的善意掩盖下,我们看到是规章制度形同虚设,考核措施苍白无力,执行力大打折扣。犯错误的人在一次次“下不为例”的纵容下屡错屡犯,最终积小错为大错,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。
翻开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,找不到“下不为例”一词,也没有第一次犯错误可以姑息的条款,但为什么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又会常常乐于此道呢?究其原由,恐怕是我们怕撕破脸皮或不愿得罪人的心理在作祟。很多领导只重批评,不重处罚,上级怪罪下来也是千保万保,长此以往,惯坏了属下。
当今是法制社会,“有法必依,执法必严”是整治社会的良方。机关企业的规章制度就是自己内部的小法,依循的也应该是“有章必循,执行必严”,倘若处处“放一马”,工作就做不下去,队伍就会涣散,指挥就会不灵。
怕就怕在做领导的总是把“下不为例”挂在嘴边,第一回是“下不为例”,第二回也是“下不为例”,永远都是“下不为例”,何时能做到“此不为例”?
不能做的事情第一回就不能做,做了就要受处罚,受罚者才不敢做第二次,否则他就会一而再,再而三地犯错误。我们有些传统的观念是与当今法治时代不合拍的,比如我们常讲“事不过三”、常说“第一次可以原谅,第二次也可以原谅,第三次就不能原谅了”等,这些观念本身就存在问题,既然第一次第二次可以原谅,为什么第三次就不能原谅?第三次也不过是比第二次多了一次而已,如果第三次可以原谅,那第四次、第五次乃至N次也没有不可原谅的道理,照此下去,我们做事就失去了准绳和尺度。
“下不为例”是一种中庸之道,是一种摸棱两可含糊用语,与机关企事业的内部现代管理毫无裨益,所以,希望各级领导少用或不用此语。
当然,同样的错误,第一次犯和第二次犯,在处理的力度上可以有所不同,但不可原谅,该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,这样他才会引以为戒,下回不犯同样的错误。试想,如果法律上也讲“下不为例”,如果杀人犯因为是第一次杀人就可以饶恕,那这个世界就会到处刀光剑影枪林弹雨,善良的人就会无处藏身。法律虽然与规章制度不同,但严格执行上是相同的,不严格执法,社会就会乱,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,机关企事业单位也会因管理不善而陷入混乱之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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